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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17市州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申報條件流程和材料好處管理辦法征求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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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【立法目的】為加快建成中部地區崛起的重要戰略支點,構建湖北特色現代化科技服務體系,推動湖北省科技型企業孵化器(含加速器,以下簡稱“省孵化器”)高質量發展提升全周期孵化服務效能,促進科技成果轉化、新興產業培育和大眾創新創業,根據《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》《湖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》《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》(工信部科[2025〕131號)等法規政策,結合湖北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【適用范圍】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省孵化器的認定、管理、評價監督。本辦法所稱孵化器,是指以培育科技型企業、推動科技成果轉化、弘揚企業家精神為核心,面向科技型初創企業、創業團隊及高成長企業,提供“空間+服務+資源+資本”一體化服務的專業化服務載體。
第三條【主要功能】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整合資源要素,為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全周期專業服務,降低創業風險與成本,推動企業成長,并通過創業帶動就業,促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,激發創新創業活力。
第四條【發展目標】孵化器的發展目標是踐行創新驅動戰略,完善服務生態,打造多元、高效、可持續的孵化體系,聚焦全省重大技術突破和標志性產品,培育創新企業、新興產業和新型業態,促進“創新+創業”“平臺+服務"“科技+金融”深度融合,為培育新質生產力推動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提供支撐。
第五條【梯度體系】省孵化器實行“基礎級一標桿級”兩級梯度培育體系。
(一)基礎級孵化器:聚焦服務能力建設,滿足基本孵化條件,為科技型初創企業提供標準化服務,是全省孵化體系的基層單元;
(二)標桿級孵化器:強化特色化、專業化、國際化服務能力,形成“孵化一加速一產業化”全鏈條生態,是全省產業創新升級的核心引擎。
第六條【職責分工】省科技廳負責統籌全省孵化器發展規劃、認定標準制定、省孵化器認定、評價監督及管理;指導市級科技部門開展省孵化器培育與管理;對接工信部開展工信部孵化器推薦工作。
市級科技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孵化器的培育、認定初審推薦、績效評價初審及日常運行監管;配合省科技廳開展工信部孵化器推薦相關工作。
第二章 認定條件
第七條【基礎級條件】申請省基礎級孵化器,須為獨立法人,注冊成立并實際運營或被認定為市級孵化器滿1年,至少報送1年火炬統計數據,且滿足以下條件:
(一)場地設施。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(自有、租賃或協議使用)面積≥3000平方米,場地地址不跨縣(市、區)且不超過3個;配套完善的辦公、研發、中試等設施。
(二)服務團隊。配備職業化運營團隊,專職孵化服務人員>10人(占機構總人數z80%),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創業導師;團隊核心成員(負責人、技術/投融資骨于及創導師)須持有創業管理、投融資、技術轉移等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孵化器從業人員證書。
(三)在孵企業。在孵企業≥20家(以簽訂入駐協議且實際辦公為準),其中科技型中小企業、創新型中小企業占比≥30%;上年度新增注冊企業占比>20%。
(四)投融資服務。上年度通過自有孵化資金、合作股權投資基金等完成股權投資且在孵企業≥2家(單筆≥30萬元),或獲得外部融資(單筆>30萬元)的在孵企業占比>20%(24家)。
(五)服務能力。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,上年度總收入≥100萬元,其中非房租及物業收入占比≥30%;上年度至少2家在孵企業畢業。
(六)合規要求。近3年無重大環保、質量、安全事故,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。
第八條【標桿級條件】申請省標桿級孵化器,須先通過省基礎級孵化器認定,且滿足以下條件:
(一)服務能級。孵化場地面積≥5000平方米,在孵企業>30家;明確并聚焦1-2個湖北優勢產業,形成特色化服務模式。
(二)高端團隊。管理團隊核心成員具備“產業+技術+資本”復合背景,至少2人有龍頭企業高管或知名投資機構負責人任職經歷;專職孵化服務人員210人,其中持有技術經理人專利代理師等相關業務資格證書人員≥5人。
(三)孵化績效。上年度≥30%的在孵企業營業收入或研發投入同比增長>20%;近兩年累計服務細分領域創業企業≥50家(或年均服務在孵企業≥30家)。
(四)雙輪驅動。上年度總收入≥200萬元,其中服務和投資收入占比≥40%;孵化資金/基金規模≥500萬元,累計投資在孵企業≥5家。
(五)生態價值。牽頭或參與建設產業創新聯合體、中試基地等平臺,推動至少1項科技成果實現本地產業化。
第九條【企業標準】在孵企業、畢業企業定義及認定標準,按照《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》執行。
第十條【邊遠地區政策】屬地在省內全國艱苦邊遠地區(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艱苦邊遠地區范圍和類別規定)申請省基礎級孵化器,相應規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15%。
第十一條【命名規則】省孵化器統一命名為“湖北省+(區域名)+(品牌名稱,自擬)+(特色產業領域,可選)+孵化器”。區域名原則上使用孵化器注冊地所在市(州)或縣(區)級行政區域名稱,特色產業領域需與孵化器聚焦的湖北優勢產業一致。
第三章 認定程序
第十二條【基礎級認定】省基礎級孵化器認定程序:
(一)主體申報。孵化器運營主體對照標準,通過“湖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平臺”(以下簡稱“省級平臺”)提交申報材料。
(二)審核推薦。市級科技部門通過“省級平臺”對材料完整性、合規性進行審核,出具推薦意見后報省科技廳。
(三)專家評審。省科技廳組織專家評審,提出擬認定名單。
(四)實地核查。委托市級科技部門對擬認定對象開展實地核查,核查結果通過“省級平臺”同步反饋。
(五)公示認定。經公示無異議(公示期5個工作日),由省科技廳發文認定為“湖北省基礎級科技型企業孵化器”。
第十三條【標桿級認定】省標桿級孵化器認定程序:
(一)主體申報。已認定的基礎級孵化器對照標準,通過“省級平臺”提交申報材料。
(二)審核推薦。市級科技部門通過“省級平臺”對材料完整性、合規性進行審核,出具推薦意見后報省科技廳。
(三)專家評審。省科技廳組織專家評審,提出擬認定名單。
(四)實地核查。委托市級科技部門對擬認定對象開展實地核查,核查結果通過“省級平臺”同步反饋。
(五)公示認定。經公示無異議后(公示期5個工作日),由省科技廳發文認定為“湖北省標桿級科技型企業孵化器”。
第十四條【認定頻次】省科技廳原則上每年組織1次省孵化器認定工作。
第四章 評價監督
第十五條【評價原則】堅持“分類評價、動態管理、以評促建”的原則,聚焦“服務能力孵化績效、可持續發展”三個維度,依托“省級平臺”實現數據采集、統計分析與異常預警,強化結果對資源配置的導向作用,為工信部孵化器認定推薦提供依據。
第十六條【評價方式】每年開展1次省孵化器績效評價工作,采取“數據比對+專家審核+現場核查”相結合方式;基礎級孵化器績效評價側重專業服務能力,標桿級孵化器績效評價側重產業引領效能。
第十七條【評價指標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分基礎級、標桿級兩類。基礎級:重點圍繞場地利用、在孵企業運營、孵化資金使用、創業導師服務、服務企業成長等方面開展績效評價;標桿級:重點圍繞孵化資金投資回報、在孵企業研發投入強度、畢業企業營收、產業資源共享等方面開展績效評價。
第十八條【日常監督】省科技廳對省孵化器運營進行常態化監督:
(一)數據填報。省孵化器須通過“省級平臺”按時填報績效數據,確保真實準確;未按時填報的,納入異常名錄,并限期整改(整改期1個月);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績效評價結果為不合格。
(二)動態監測。省科技廳通過“省級平臺”采集省孵化器績效數據,對省孵化器績效核心數據進行動態監測,對照工信部最新標準進行評估,評估結果納入下一年度推薦依據。
(三)隨機抽查。省科技廳聯合市級科技部門每年按>10%比例抽取省孵化器開展實地核查,重點核查場地真實性、團隊資質、孵化服務等情況,核查結果同步更新至“省級平臺。
第十九條【評價結果應用】評價結果分為優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個等級,用于指導省孵化器提升服務能力和發展水平,支撐政策制定和動態管理。
(一)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基礎級孵化器可優先推薦申報標桿級孵化器;(二)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標桿級孵化器可優先推薦申報工信部孵化器;(三)績效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標桿級孵化器降級為基礎級孵化器;(四)對連續2年績效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基礎級孵化器予以撤銷(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)。
第二十條【優秀獎補】對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省孵化器,省科技廳將擇優給予獎補。獎補資金主要用于提升孵化服務能力,包括人才引進、設備購置、服務平臺建設等方面不得用于人員福利等非孵化服務類支出。
第五章 變更與撤銷
第二十一條【變更情形】孵化器發生以下重大事項變更,須在3個月內通過“省級平臺向所在地市級科技部門報告:
(一)對外品牌名稱變更。(二)在同一地址,擴大或減少孵化面積超過原孵化面積20%的范圍變更。(三)新增及更換場地地址,與原場地不能跨縣(市、區)。(四)運營主體的工商登記名稱變更(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變)及運營主體變更為另一獨立法人主體的主體變更。
第二十二條【變更程序】省孵化器重大事項變更程序:
(一)發布通知。省科技廳發布通知,組織開展省孵化器重大事項變更工作。
(二)主體申請。省孵化器運營主體對照要求提交申請材料。
(三)核查上報。市級科技部門對申請材料完整性、合規性進行審核,對申請對象組織開展實地核查,出具意見后報省科技廳。
(四)審核備案。省科技廳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,結合實地核查情況及市級科技部門意見,提出擬變更名單及變更事項。
(五)公示變更。經公示無異議(公示期5個工作日),由省科技廳發文予以變更。
第二十三條【撤銷情形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省科技廳公告撤銷省孵化器資格:(一)填報數據嚴重失實;(二)存在弄虛作假、重大違法違規行為;(三)發生重大環保、質量、安全事故并負主要責任;(四)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;(五)拒不配合監督整改或整改不合格;(六)自行要求撤銷。
自行要求撤銷的省孵化器運營主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;因其他情形撤銷的省孵化器運營主體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;涉及違法的,移交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,相關信息同步至“信用湖北”平臺。
第六章 促進與發展
第二十四條【能力提升】省孵化器應提升市場化運營能力優化創新資源配置,運用數字化手段增強孵化效能。加強專業人才培養,完善創業導師體系,推廣技術經理人機制。立足湖北產業特色,創新超前孵化、深度孵化等模式,構建“孵化-加速產業化”全鏈條服務體系,促進科技成果高效轉化,助力產業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。
第二十五條【加速功能】省孵化器應強化加速功能,實施加速孵化計劃,重點培育優質項目,提供早期投資、產品優化、產業資源對接等全鏈條服務,加速企業成長并培育新興產業。
第二十六條【政策支持】鼓勵地方政府在規劃、財政、用地、金融等方面對省孵化器建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。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、績效評價優良的省孵化器,給予重點支持。推動省孵化器與高新區、特色產業園區等合作,建立完善區域創新創業服務體系,引導塑造開放、多元的創新創業環境。引導省孵化器圍繞三大都市圈創新發展,構建跨區域協同的孵化器聯盟。
第二十七條【專業化建設】各地應立足區域特色和產業需求,推動省孵化器專業化建設,鼓勵龍頭企業、高校院所、投資機構等共建專業孵化器。支持省孵化器吸納退役軍人、大學生創業群體,發揮行業協會作用,促進資源開放共享,實現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二十八條【地方辦法】市級科技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市級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(眾創類孵化載體納入孵化器管理)
第二十九條【施行日期】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》《湖北省眾創空間管理辦法(試行)》(鄂科技規(2020)1號)同時度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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